臺灣人在幣安做美股的海外所得申報門檻:只寫國稅局的口徑,不寫怎麼少繳
臺灣居民在境外平臺(包括幣安)交易美股相關產品的收益,屬於「海外所得」。國稅局的規則是: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,就要全部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;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後按 20% 計算基本稅額,再與一般所得稅比較補差額。本篇只轉述官方口徑,具體申報請以國稅局為準,必要時找稅務專業人士。 (截至 2026-09-0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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幣安上的美股相關產品臺灣人在幣安做美股的海外所得申報門檻:只寫國稅局的口徑,不寫怎麼少繳
先說答案:臺灣居民在境外平臺(包括幣安)交易美股相關產品的收益,屬於「海外所得」。國稅局的規則是: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,就要全部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;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後按 20% 計算基本稅額,再與一般所得稅比較補差額。本篇只轉述官方口徑,具體申報請以國稅局為準,必要時找稅務專業人士。 (截至 2026-09-03)
官方原文說了什麼(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)
- 「海外所得包括『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』及『香港、澳門來源所得』。」
- 「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 100 萬元,且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者,應依規定申報並計算基本稅額。」
- 免稅額按年度公告;新聞稿舉例用的是 111 年度免稅額 670 萬元,114 / 115 年度免稅額爲 750 萬元(財政部公告)。
- 基本稅額 =(基本所得額 − 免稅額)× 20%;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的部分才需補繳。
-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,不能跨年度扣;新聞稿點名「誤扣除不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」是常見漏報形態,會被補稅並處罰。 (截至 2026-09-03)
三種產品在這套規則裏怎麼看(僅按官方定義歸類,不是稅務意見)
| 你做的 (截至 2026-09-03) | 收益的形態 | 歸類 |
|---|---|---|
| Binance Stocks(真股票) | 賣出價差、股息 | 境外證券交易所得與股息,屬海外所得 |
| bStocks(憑證) | 賣出價差;股息以扣除 30% 美國預扣稅後淨額併入代幣淨值 | 境外財產交易所得,屬海外所得 |
| 美股永續(合約) | 平倉盈虧、資金費收付 | 境外財產交易所得,屬海外所得 |
這三類怎麼在申報書上填、美國已預扣的 30% 能不能抵,國稅局新聞稿沒有針對代幣化憑證與永續合約單獨說明,本站不替它補口徑;請以國稅局的個案答覆為準。順帶一句與稅無關但必須說的:美股永續是槓桿產品,可能損失全部本金,虧損年度同樣適用「損失只能同年抵」的規則。 (截至 2026-09-03)
一個只用官方數字的例子
新聞稿裏的甲君案例(111 年度):一般所得淨額 650 萬元 + 漏報海外所得 345 萬元 = 基本所得額 995 萬元;減免稅額 670 萬元後爲 325 萬元,乘 20% = 基本稅額 65 萬元;扣除已繳一般所得稅 40 萬元,補徵 25 萬元,並按漏稅額處罰(案例中罰 0.4 倍再減輕 20%,爲 8 萬元)。 (截至 2026-09-03)
把免稅額換成 114 / 115 年度的 750 萬元後同樣算法;關鍵不在稅率,在100 萬元的申報門檻和「損失只能同年抵」這兩條。
三件容易漏的事
- 門檻按「申報戶」算,本人、配偶、受撫養親屬的海外所得加在一起。
- 達 100 萬元就要申報,不等於一定要補稅;要不要補稅看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免稅額、基本稅額是否高於一般所得稅。
- 虧損年度別想跨年抵: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。
官方出處
-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·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:「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,如發現短漏報者請儘速補報補繳」。
- 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》第 12 條、第 14 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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